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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算是重婚罪,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一、引言(Introduction)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在婚姻家庭法律当中的基本原则。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通婚,夫妻双方应当忠诚这些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未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忠诚。许许多多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目前社会中越来越多。理论的研究过程中,也不乏对重婚与婚姻同居的行为的论述。当重婚这个行为被明确为成婚时,现行的法律法规应该如何?针对这类问题进行解决,相关的制度如何进行健全,制裁是否有利?婚姻关系本属于两者之间对双方责任的追究,应该从事于民法体系当中,但是,由于我国在婚姻家庭法当中的重婚行为,民事后果制度中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致使对于制裁重婚行为往往缺失。制裁重婚行为往往缺失,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进行豁免,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形象。 
  二、重婚罪的犯罪构成的现状分析 
  (一)重婚罪的法律认定与处罚 
  近年来重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解析《婚姻法》中对重婚罪的认定 
  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由此可见,重婚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解析《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对重婚罪的认定 
  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二)重婚罪客体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重婚罪的客体,因为对客体的理解是不同的,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对于是否违反了法律相关的社会关系,是认定构成重婚罪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在讨论重婚罪的情况时必须首先明确,重婚罪的客体。在哪种的情况下构成了重婚罪,夫妻关系在法律上我国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是基本原则,他要求任何的成年人在同一时间内只允许一个配偶,不允许其他现象的存在。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要求,双方都享有权利和义务,一夫一妻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因此,需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手段来给予保护,对这一制度的破坏,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给家庭带来不幸,破坏美好的婚姻。 
  重婚罪的客体主要表现行为人实施的具体成分行为,它包括两种行为,一个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进行结婚和同居,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并且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这样的情况都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一般来说,重婚罪在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有重新行为;第二,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发生;第三,行为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 
  但是若是反抗,胁迫包办婚姻而与他人进行重婚的,或者由于配偶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可能会造成家庭生活的严重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构成的重婚现象,不属于重婚罪的内容。 
  (三)重婚罪主体的相关规定 
  重婚罪的主体主要包括的是有配偶的人,当然也包括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进行同居的人,这里的有配偶的人指的是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从法律的关系来看,还是处于存续期间。在这样的情况下,夫妻关系既包括了合法登记而形成的,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 
  重婚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本人而言,并非一定要有两次婚姻关系才能构成重婚罪,与他人同居,并且以夫妻关系相称,这都是重婚罪。 
  三、重婚罪构成及法律后果原因分析 
  (一) 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定不明确 
  从目前法的相关功能来看,法律条款的内涵明确并且可以确定,就在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但是从目前对重婚罪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往往是有一些前提和先导性的概念,在这些概念当中,提到的较多的概念有同居,配偶,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等等。这些概念当中都有一定的内涵,它的外延都必须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进行确定。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和理论层面都对这一方面进行不断深入的探讨,但是缺乏相关的成文规定。事实婚姻这一概念,往往在确定事实婚姻时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来进行认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二)司法解释权缺失监督 
  我国在立法过程中所规定的原则从简,在这样的情况下,就给许许多多的法律留下了很多的变通空间。由于在目前的法律法规行为下,解释范围上的不明确和权力分配缺乏相对来说较为固定的程序,也缺少法律制约的因素。在开展司法的工作过程中,存在着多个方面的问题。在人大常委会上,本身就有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在法院的批复当成中,也超出了法律授权范围再进行论述。我国在刑法过程中规定,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若是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定罪处罚。在这样的原则确定下,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不但保证人民权利,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成文法典制度。在这个制度中,只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法,而人大常委可已对这部法律不断进行修改。目前来看,法律上并没有对重婚罪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為罪,这一原则实际上并没有触犯重婚罪这一罪名。
  (三)传统思维的影响 
  实际上,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一致性,但是法律与道德终归是两条线,两者可能存在一定的交集之处,但是最终会分道扬镳。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要求法律进行道德化也不断促使道德法律化,对法律和道德提出新的要求。目前来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没有损害相关机构所设立的婚姻登记,仅仅只是违背了夫妻双方之间相互忠诚,互相尊重的原则。实际情况,对于社会来说危害较小,婚姻在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男女双方之间的一项合约互相忠诚,并且行使当中的义务,当违背两人之间的约定时,不应当动用国家的强制力来进行解决。法律实际上,并不是包括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他只是通过最低限度的约束。 
  (四)立法滞后 
  随着当代社会进步的不断提高,社会转型下,社会规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目前来看,社会规则内部存在着许许多多的矛盾。社会上有许许多多的包二奶现象,这是典型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这一问题值得深入的广泛和探讨。但是在法律范围上,这种现象的规范并没有得到任何的反应。目前来看,配偶与他人进行同居,这些行为已经非常普遍,但是立法来说相对之后对这类的只能求于司法解释。 
  四、对重婚行为民事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对重婚的关系采用当然无效的确认制度 
  关于婚姻的无效确认,应当有当然无效和宣贯无效两种方式,当然无效的婚姻从婚姻的成立之日开始,就与当事人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也不存在财产的关系,宣告无效的婚姻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裁决,并且进行宣告之后才是无效的。 
  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宣告婚姻无效的方式,因此在当事人的婚姻中,若是被宣告无效,实质上还是有效的。一夫一妻的婚姻结构完全排斥重婚现象,从实质上来看,重婚实际上,对于法律来说,没有任何的有效性,因此需要对重婚的关系采用当然无效的确认制度。 
  (二)取消重婚期间同居双方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目前来看,我国目前在配偶间的共同财产相关的规定是以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作为前提提要的。重婚罪自始之终开始都是同居关系,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在认定重婚当事人虽然在同居期间,但是所得的财产应当为个人所有,若是隐瞒已婚所造成重婚的后果,则需要过错方承担全部的费用。 
  采用这样的手段,可以保证过错方在发生重婚关系之后仍然,使得对方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可以保障他的财产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也有利于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公平。 
  (三)保障重婚者配偶的应有权利 
  婚内侵权主要指的是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度,违反忠实义务,对配方产生了侵权。一直以来,都要求过错方在财产方面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害和精神损害问题,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通过辩证的方式来看待这个问题。由于重婚者在婚姻关系发生的过程中,对另一方形成了侵害的关系,势必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保障重婚者的配偶应有的权利。 
  (四)增加非法同居罪 
  非法同居是犯重婚罪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非法同居,双方就不存在什么感情,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关系,没有感情也就不会到无法挽回的地步,那也谈不上犯重婚罪。所以,非法同居也要增设一个罪名,在这里并不需要以夫妻名义同居才构成犯罪。即同居就构成非法同居罪。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并未实行公示制度,快节奏的生活也使人们相互之间的了解越来越少,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难以证明,仍然强调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构成非法同居罪与社会不符,也是造成现在难以认定重婚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增加一个非法同居罪是很有必要的。对此行为除指出其非法性外,还应予以道德、社会的谴责。 
  (四)小结 
  中国是一个文明礼仪之邦,白头偕老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造就了我国人民的传统的贞洁观心理和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心态。古人云“贫贱之交不能忘,糟糠之妻不下堂”,而同居行为和事实上的重婚均已严重危害到一夫一妻制原则,很容易导致婚姻的解体,家庭的离散,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同居关系及事实上的重婚行为,应当倾向适用刑法中重婚罪加以严格限制,从严处罚,不仅是弘扬正气,摒弃歪风,亦是延续我国数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美德。 
  五、总结 
  夫妻关系是以共同生活作为前提的,合法性并不是婚姻的本质。重婚罪当中,配偶与结婚等词并未从广义上进行理解,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暂不讨论合法和有效性与法律保护情况,在法律上还是婚姻关系,并且是事实的婚姻关系。在这过程中,只要存在重叠就是侵权。我国在法律手段上需要对这些手段不断进行优化,从而保障双方的权利,减少重婚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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