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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范围 

  以立法示例性为切入点对婚姻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婚姻法中涉及夫妻财产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关于夫妻财产个人性、共通性和二者关联性的方面。以《婚姻法》第五条为例,此条款在对夫妻一方财产与共同财产进行描述时,应用了具有不确定性的语言——其他应当归,但是却没有对“其他”的含义和范围进行规定。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范围加以明确,对于某些无法做到完全示例的条款,也应当对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在最大程度上减轻弹性条款所具有的模糊程度,仍旧以《婚姻法》第五条为例,想要保证该条款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关键是对夫妻一方财产以及共同财产的界限加以明确,保证人们能够阅读该条款,明确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又属于共同财产,避免财产归属权不清的问题出现 。 

  (二)在总则中对婚姻财产关系的内容加以明确 

  通读婚姻法可以发现,婚姻法中与夫妻财产关系相关的规定数量较少,较为重要的三条规定都与家庭关系有关,因此,想要在最大程度上对财产关系所具有的重要性进行突出,在总则中对婚姻财产关系的内容加以明确是很有必要的,这一做法可以通过对相关条款所具有概括性与指引性进行强调的方式,为后续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想要实现这一目标,以下几点内容需要引起重视:首先,对房屋、现金、车辆和其他相关财产在转化时需要满足的条件进行规定,《婚姻法》已经针对这一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以第十八条为例,“属夫妻某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存在由于婚姻关系延续而向共同财产进行转化的情况”,这一规定的提出直接指明,若不存在另有约定的情况,婚前财产不会由于婚姻关系而成为共同财产;其次,夫妻双方均不得对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进行隐瞒;最后,将总则中与婚姻财产关系处理相关的条例,视为通用财产制。 

  (三)对非常财产制进行有效建立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由于非常财产制的缺乏,导致我国针对夫妻财产分割所开展的司法实践活动面临着较大的阻碍,因此,引入非常财产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财产纠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在婚姻关系之中,以保护某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建立相应的非常财产制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想要保证针对非常财产制所开展建立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关键是从根本上遏制非常财产制存在的不足,那么,以下内容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其一,规定类别与对应条件。非常财产制应当被划分为宣告类及当然类,不同类别所对应的适用条件应当被严格规定,法院具有最终决定权;其二,规定适用方式。为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滥用情况的发生,对非常财产制进行使用的权力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取,也就是说,法院需要以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其适用性进行严格判断 。 

  (四)对夫妻财产制度所对应的通用标准进行设置 

  夫妻双方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针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权达成一致;对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分别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协商;对于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具有知情权;即使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认可了其中某一方通过特殊途径获得的财产,但是该财产仍旧不属于共同财产。由于我国现阶段已经进入了法治社会,约定财产具有的法律效应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承认,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效率较过去相比具有明显的提升,但这并不代表我国婚姻法已经完善,通过对国外常见夫妻财产制进行研究可以发现,无论是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还是统一财产制均具有相应的优点,因此,对其他国家所应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借鉴,也能够为我国司法实践建设提供帮助。

  通过大量的实践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仍旧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就要求以我国国情为立足点,针对夫妻财产分割较易遇到的问题,完成对法律法规加以完善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本上缓解我国现阶段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所面临的困境,保证夫妻财产分割具备应有的公平性,希望文章中讨论的内容可以在某些方面为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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